各位大大:
是否有人因誤闖禁釣區,而接到處份書?(罰金參萬元),小弟我因工作原因,長期在國外當台勞,去年11月回台陪產,於今年元月6日一大清早(天色昏暗約5點多)前往石碇溪釣鯽魚(因出國前偶有到石碇釣魚,所以不知道已於去年8月開始封溪),好了不到半小時條伯伯出現了,說有人通報(據了解通報人可領5千元獎金),所以拿了相機幫我拍寫真集,然後就到了派出所喝早茶.小弟我釣魚向來都不帶魚回家純休閒,所以當天條伯伯搜證時,也只有釣竿及魚餌並無任何魚獲,因我不帶魚簍的.做完筆錄於本月接獲處分書,一打開我的媽呀!處罰款30000元,一般上班族的薪水耶,我還有老婆小孩要養耶(只說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規定,依據同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分),小弟我真的很不服,所以擬提出訴願書訴願~~~~不知有哪位釣友大大能提供意見給小弟參考(時間緊迫)~~~拜託!拜託!
我也因亂丟垃圾被罰過最高罰款6000元,詢問告發單位,經告知「寫個陳情書,看能不能調低至最低罰則1200元」
我寫去後沒多久就接獲回函同意了
蠻管用的,陳情書要經市長批准,市長也要選票阿
一 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規定,依據同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所以,處新台幣三萬元已是最低度罰鍰,恐怕沒法再減了!
二 違反行政罰原則上不需要故意,也無需明知,說不知法律規定可能也沒什用
三 所謂禁止釣魚,是處罰舉動犯還是結果犯,可能還有爭議空間!如果實務認為是結果犯,則沒釣到魚,或魚簍沒魚,應該屬釣魚未遂〔就像禁止殺人,去殺人但人沒殺死〕上開漁業法規定沒有規定未遂應處罰,試試從這個角度去提救濟吧!或許有機會。
四 罰鍰單最後面有載明救濟的方式機關及期限,去向救濟機關拿制式書狀回來寫,再向救濟機關提起救濟,或許有機會,警察都是先罰再說!
第 一 條 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
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以上為漁業法第一條
石碇封溪目的係為保護漁源;改進漁民生活,還是因為屬翡翠水庫集水區...原因要先了解﹝只是石碇有漁民嗎?﹞
本案明顯是條伯伯引用法律失當,畢竟一個警察真能「認事用法」嗎?閣下不妨再去一下該地,那應有告示明白寫出「違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法律﹞」,在依該法之最低罰則陳情或請願
就小弟所知,台灣目前各縣市封溪的法源依據是∼漁業法,而水庫禁釣的法源依據是∼水利法,漁業法罰的重〔3到15萬〕,水利法九十三條比較輕〔四千到2萬〕,九十三條之三比較重〔1到5萬〕,各法源依據及主管機關都不同,所以罰鍰不同。
另外,二法均有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頒布禁制令,所以,各縣市均有禁漁權。
建議Titan一定要訴願,有時雖然明明違法,但因其他因素〔例如開單員警剛好無權限或釣魚區剛好在管制區外是警方誤認或其他因素〕等意外因素都有機會翻案,事實上很多訴願成功的理由都很意外的,提供給參考,希望能有助益,反正訴願又不用錢。
小弟於這幾天參考各位給予的意見方向 積極收集了一些資料,個人覺得,並不是多少錢的問題(當然3萬塊罰金是很傷啦!),只是對於有許多瑕疵的漁業法44條及罰則的不滿及執行方式的不服,"奇檬子"很不好,其實當初承辦的員警到達現場時,依其搜證結果本來要對我放行,(因他也瞭解我並非故意無視於禁釣告示,真的是誤闖),當與該員警循我進入溪流的路逕,因該員要確定我是不是真的沒看到禁釣告示牌,於是一同返回我停車處(因員警進入溪流的方向與我不同),該村村長已在停車處等待,只說封溪了,還來釣魚...,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真是#@$*&%,只見員警苦笑,說我們回警局作筆錄吧!村長都跟來了~~~就這樣事件1個月後,就接到3萬元的處分書
小弟這兩天重回現場搜證,石碇鄉公所所列之告示牌若從北宜高交流道至小弟作釣處,有到過石碇的朋友應該看過,快到石碇市區內聳立著一棵大石頭,寫著潭邊社區(約3km),總共有3面告示;
第一面位於下交流道轉往石碇'平溪方向,於便利商店叉路前有一座小橋(忘記記下橋名)於轉彎處,各位若有經過的話可以看一下,不過要很小心路況,因告示牌為於轉彎處,若是於晨昏或晚間,你會去注意路況,不會去注意告示,因為轉彎處真的很危險;
第二面位於過牌樓與往虎爺公廟叉路口,"立"的方向是與"道路"平行呦!直行車不容易去注意,除非你開車不專心,愛東張西望.
第三面呢位於道路指示牌106乙7公里處,,"立"的方向也是與"道路"平行呦!一般直行車也不容易去注意.(第二,三面尺寸約為30cmx90cm)
雖有告示,除非你刻意去找不然很難去注意到,不若像前去坪林金瓜寮溪沿途都設有大型紅布條提醒已封溪禁釣~~~
石碇鄉鄉長該把錢發在有意義的地方,不要只蓋個會閃霓紅燈,秀大名.浪費電的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