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土鯽之家交流論壇 (http://www.tujiclub.com/dvbbs/index.asp) -- 『釣友留言版』 (http://www.tujiclub.com/dvbbs/list.asp?boardid=12) ---- [轉帖]禁釣區釣魚,接獲參萬元處罰書∼擬提出訴願 (http://www.tujiclub.com/dvbbs/dispbbs.asp?boardid=12&id=431) |
-- 作者:魚紳 -- 發佈時間:2005/8/2 下午 12:03:44 -- [轉帖]禁釣區釣魚,接獲參萬元處罰書∼擬提出訴願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348" target=_blank>Titan</a>在 2005/02/24 00:39:38 發表的內容:
各位大大: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129" target=_blank>眼鏡sir</a>在 2005/02/25 08:23:16 發表的內容:
罰單既開出未繳款就很難結案,只能從減少罰款著手提出訴願; 請公司開立長期在大陸工作證明書,附上護照出入戳記影本,證明這段時間不在國內; 舉證從您家至釣場垂釣地點沿途未設禁釣告示牌,證明自己非故意違規,看能不能以最低金額處罰 當然找有力人士出面更能事半功倍!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290" target=_blank>老趙</a>在 2005/02/25 12:36:31 發表的內容:
我也因亂丟垃圾被罰過最高罰款6000元,詢問告發單位,經告知「寫個陳情書,看能不能調低至最低罰則1200元」 我寫去後沒多久就接獲回函同意了 蠻管用的,陳情書要經市長批准,市長也要選票阿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58" target=_blank>David</a>在 2005/02/25 14:38:42 發表的內容:
一 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規定,依據同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所以,處新台幣三萬元已是最低度罰鍰,恐怕沒法再減了! 二 違反行政罰原則上不需要故意,也無需明知,說不知法律規定可能也沒什用 三 所謂禁止釣魚,是處罰舉動犯還是結果犯,可能還有爭議空間!如果實務認為是結果犯,則沒釣到魚,或魚簍沒魚,應該屬釣魚未遂〔就像禁止殺人,去殺人但人沒殺死〕上開漁業法規定沒有規定未遂應處罰,試試從這個角度去提救濟吧!或許有機會。 四 罰鍰單最後面有載明救濟的方式機關及期限,去向救濟機關拿制式書狀回來寫,再向救濟機關提起救濟,或許有機會,警察都是先罰再說!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129" target=_blank>眼鏡sir</a>在 2005/02/25 15:16:46 發表的內容:
封溪禁釣大都屬地方政府行政命令以漁業法來處罰是否過當? 同樣在禁釣區垂釣有罰18000(翡翠水庫)有罰4500(板新水廠集水區) DAVID兄是法律專才,可否以此作為訴願方式?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290" target=_blank>老趙</a>在 2005/02/25 16:32:04 發表的內容:
第 一 條 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 本案明顯是條伯伯引用法律失當,畢竟一個警察真能「認事用法」嗎?閣下不妨再去一下該地,那應有告示明白寫出「違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法律﹞」,在依該法之最低罰則陳情或請願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58" target=_blank>David</a>在 2005/02/25 21:34:39 發表的內容:
就小弟所知,台灣目前各縣市封溪的法源依據是∼漁業法,而水庫禁釣的法源依據是∼水利法,漁業法罰的重〔3到15萬〕,水利法九十三條比較輕〔四千到2萬〕,九十三條之三比較重〔1到5萬〕,各法源依據及主管機關都不同,所以罰鍰不同。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348" target=_blank>Titan</a>在 2005/02/26 19:33:42 發表的內容:
小弟於這幾天參考各位給予的意見方向 積極收集了一些資料,個人覺得,並不是多少錢的問題(當然3萬塊罰金是很傷啦!),只是對於有許多瑕疵的漁業法44條及罰則的不滿及執行方式的不服,"奇檬子"很不好,其實當初承辦的員警到達現場時,依其搜證結果本來要對我放行,(因他也瞭解我並非故意無視於禁釣告示,真的是誤闖),當與該員警循我進入溪流的路逕,因該員要確定我是不是真的沒看到禁釣告示牌,於是一同返回我停車處(因員警進入溪流的方向與我不同),該村村長已在停車處等待,只說封溪了,還來釣魚...,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真是#@$*&%,只見員警苦笑,說我們回警局作筆錄吧!村長都跟來了~~~就這樣事件1個月後,就接到3萬元的處分書 下面引用由<a href="pop_profile.asp?mode=display&id=1348" target=_blank>Titan</a>在 2005/02/26 20:45:03 發表的內容:
小弟這兩天重回現場搜證,石碇鄉公所所列之告示牌若從北宜高交流道至小弟作釣處,有到過石碇的朋友應該看過,快到石碇市區內聳立著一棵大石頭,寫著潭邊社區(約3km),總共有3面告示; |